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1號聲請人 蕭世輝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即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周嘉鈴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債務人。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經本院裁定自109年10月13日上午11時開始清算程序,有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51號裁定在卷可參。本院前於110年1月7日所公告之資產表雖記載債務人之財產計有存款新台幣(下同)10,385元、股票價值200元,惟考量本件債務人之存款,應屬生活所必需,則其清算財團之財產將不敷清償相關之費用及債務,此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正分公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回函、聲請人民事陳報狀及本院所編造之資產表等附卷可佐。
三、綜上所述,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6條、第107條所定財團費用與財團債務,復經本院於110年1月6日函詢債權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均無人表示反對,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
1、第一銀行城東分行存款:新臺幣﹙下同﹚5,561元
2、臺北南海郵局存款:1,000元
3、玉山銀行東三重分行存款:324元
4、臺灣土地銀行華江分行存款:1,300元
5、滙豐銀行存款:2,000元
6、存放於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價值200元﹙中工22股、耀文電子(已下市)20,000股、長億實業(已下市)210股﹚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