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4號原告 莊又全 兼上訴訟代理人 莊永隆 被告 蔡美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第二頁第二十二行及第三頁第四行關於「1,164,421元」記載,均應更正為「11,064,421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書記官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