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29號
原   告 買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卜錦蘭
訴訟代理人  莊慎翔
被   告  黃士豪
訴訟代理人  羅人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四
十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書記官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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