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873號
原 告 孫奕貞
賴德欽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阿曼精品社區管理委員會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原告雖曾表明修復訴之聲明
所需費用為新臺幣10萬元,惟未提出足以佐證之相關資料以供核
算,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本件訴之聲明所載系爭訴
訟標的【即臺北市○○區○○路○段○○○號十三樓房屋外牆鋁
格柵(含電動)】之修復費用之相關資料(如鑑價報告或估價單
),以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
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其餘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