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603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上列聲請人因 陳秋明 等與 林憲幫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69號),扶助林憲幫,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陳玉完法官周玫芳法官王本源法官王金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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