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佣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602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台灣奈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群賢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吳錦龍 、 曾傳育 間請求給付佣金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4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陳玉完法官周玫芳法官王本源法官王金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