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字第288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子恩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調偵緝字第38號),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8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聲請人聲請本院更正(109年執字第9912號),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出生年月日「民國76年
6月8日」之記載,更正為「民國79年6月8日」。
理由
一、按裁判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出生年月日之記載原應為「民國79年6月8日」,然誤繕為「民國76年6月8日」,核屬文字之誤寫、誤繕,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翁瑄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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