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8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公路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88號上訴人即原告榮民計程車業服務中心高雄分中心代表人 王志鵬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公路法事件,對於民國110年2月18日本院109年度簡字第8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謝琬萍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麗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