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6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4600號債權人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債務人 陳榮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叁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98年10月15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0年2月22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21539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