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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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138號上訴人 賴榮祖 訴訟代理人 李宜諪 律師被上訴人 曾宏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準用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規定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紫能
法官朱慧真
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書記官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