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97號上訴人 吳儀苓 被上訴人 馮彥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1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書記官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