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徐信吉 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鄧竹君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民國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二、請提出聲請人未成年子女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107、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機車購入之價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聲請人於107年9月至109年8月間之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如有強制執行扣款等事由,請提出薪資明細表以供核對),若無法提出,則請就此期間之收入簽立切結書並陳報到院。
五、請提出聲請人自107年9月至108年10月24日間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自107年9月至109年8月間之各項必要支出費用單據。
六、請說明聲請人與其配偶如何分攤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七、請說明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領取,請陳報其補助項目、期間及每月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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