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3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3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39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陸正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3480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陸正一犯竊盜罪,共十二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陸正一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故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或趁機車鑰匙未拔,或持前竊得機車上之他人所有機車鑰匙,竊取如附表所示之人所有或管領之如附表所示之普通重型機車,得手後即騎乘離去,待各該機車汽油耗盡,再隨手棄置於如附表所示之地點,未置於原處,亦未返還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嗣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上午10時30分許,騎乘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即附表編號12號)機車,行經臺南市○○區○○路2段158巷64號前時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1輛及他人所有鑰匙2支,而於同日下午5時48分許因涉嫌附表編號12號之竊案接受員警詢問製作筆錄時,在未有偵查犯罪職務之機關或公務人員發覺附表編號1至11號所示竊案之行為人前,即主動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員坦承其前開竊盜犯行,自首接受裁判,因而查悉全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陸正一於準備程序當庭表示認罪,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 陳詩璇王柏堯林素春尤軍穇阮資良莊瑞泰蘇明信吳亞芯 等人於警詢與偵查中及證人即被害人 黃琡珺王敏達郭勝賢黃國心 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復有各該車輛協尋及尋獲電腦輸入單、贓物認領保管單、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及清單、照片21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00年10月27日南市警鑑字第1002202089號、100年10月19日南市警鑑字第1002202021號鑑驗書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又被告係於使用竊取之機車後,在汽油耗盡時,任意棄置,並未將機車返還於原車主,是被告對竊取之機車顯已建立新的管領關係,已有據為己有之意,與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4976號判決所揭示之「使用竊盜」,並不相符,附此敘明。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12罪。被告所犯12次竊盜罪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於犯罪偵查機關未發覺附表編號1至11號所示竊盜犯行前,即主動自承其有該11次竊盜犯行等情,有被告之警詢筆錄存卷可憑,是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11號所示竊盜犯行未發覺前即行自首,並進而接受裁判,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各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所得、對被害人造成之損害、各該機車均已尋獲還返被害人、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扣案之機車鑰匙2支,雖供被告犯罪所用,惟被告稱係取自前竊得之機車上,非其所有,則既無證據證明該機車鑰匙2支為被告所有,自無庸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處如主文所示。
本案經檢察官馮君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竊盜時間(民國│竊盜地點│被害人│竊盜機車車│棄置(尋獲)地點│主文│││)│││牌號碼││(罪名及宣告刑)│├──┼───────┼─────┼────────┼─────┼────────┼────────────┤│1│100年8月4日│臺南市東區│所有人 黃郁涵 、│KTJ-600號│臺南市中西區 忠義 │陸正一犯竊盜罪,處有期徒│││上午4時至同年│北門路2段│管領人陳詩璇││路2段130號前│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月9日下午6時│16號前││││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0分間某時││││││││││││││├──┼───────┼─────┼────────┼─────┼────────┼────────────┤│2│100年8月26日│臺南市東區│所有人 王炳超 、│889-CSV號│臺南市中西區忠義│陸正一犯竊盜罪,處有期徒│││晚間11時30分│北門路2段│管領人王柏堯││路2段139號前│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2號旁人行││││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道│││││├──┼───────┼─────┼────────┼─────┼────────┼────────────┤│3│100年8月28日│臺南市東區│所有人林素春│JJN-063號│臺南市中西區忠義│陸正一犯竊盜罪,處有期徒│││下午2時10分至│北門路2段│││路2段134號前│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同日時30分間某│16號前││││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時││││││├──┼───────┼─────┼────────┼─────┼────────┼────────────┤│4│100年9月3日│臺南市東區│所有人 尤駿惠 、│MTN-959號│臺南市中西區民權│陸正一犯竊盜罪,處有期徒│││下午1時至同年│北門路2段│管領人尤軍穇││路2段154號前│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月7日上午5時│16號前││││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0分間某時││││││││││││││├──┼───────┼─────┼────────┼─────┼────────┼────────────┤│5│100年9月19日│臺南市東區│所有人 黃金山 、│XHD-742號│臺南市中西區忠義│陸正一犯竊盜罪,處有期徒│││下午6時許│北門路2段│管領人黃琡珺││路2段132號前│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2號前人行│(報案人 吳浣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道│││││├──┼───────┼─────┼────────┼─────┼────────┼────────────┤│6│100年9月20日│臺南市北區│所有人 阮建信 、│JUE-392號│臺南市中西區忠義│陸正一犯竊盜罪,處有期徒│││晚間8時許│成功路22巷│管領人阮資良││路2段124號前│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內││││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100年10月1日│臺南市北區│所有人王敏達│NIZ-936號│臺南市中西區民權│陸正一犯竊盜罪,處有期徒│││下午5時許│公園路321│││路2段112號前│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巷口││││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100年10月3日│臺南市東區│所有人莊瑞泰│NKI-086號│臺南市中西區忠義│陸正一犯竊盜罪,處有期徒│││上午7時許至同│北門路2段│││路2段114號前│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日下午3時30分│12號前││││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間某時││││││├──┼───────┼─────┼────────┼─────┼────────┼────────────┤│9│100年10月6日│臺南市北區│所有人郭勝賢│PJF-807號│臺南市中西區忠義│陸正一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凌晨1時許│公園路兵配│││路2段130號前│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廠內││││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100年10月6日│臺南市北區│所有人 黃清山 、│OAN-022號│臺南市中西區民權│陸正一犯竊盜罪,處有期徒│││下午4時許│公園路兵配│管領人黃國心││路2段112號前│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廠內││││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00年10月11日│臺南市北區│所有人 蘇永福 、│NLZ-612號│臺南市中西區忠義│陸正一犯竊盜罪,處有期徒│││下午3時20分│成功路與佑│管領人蘇明信││路2段139號前│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民街口││││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100年10月10日│臺南市中西│所有人 詹玉蘭 、│LAJ-879號│為警當場查獲│陸正一犯竊盜罪,處有期徒│││下午5○○○區○○路2│管領人吳亞芯│││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段217號前││││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