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4號原告 陳家育 被告 陳似桐 訴訟代理人 林栴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原告陳家育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乃於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按,在本件訴訟繫屬中成年,原法定代理人 陳耀麒 之代理權消滅,揆之前揭規定,本件訴訟程序在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因當事人均不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原告本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