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20號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99年度救字第3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本件訴訟終結前,暫免原告上開第一審裁判費之預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書記官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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