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9號原告京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森義 訴訟代理人 林鶴城
胡惠閔 被告 林群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32號竊盜案件(偵查案號:10
6年度偵續字第3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莊明達
法官黃瀞儀法官陳紹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錡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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