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2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陸萬陸仟捌佰肆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28號,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266,848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