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67號上訴人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叁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得於十日內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書記官王高山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