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23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已於中華民國96
年3月30日死亡,有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
稽,原告猶於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乙○○
提起訴訟,顯不合法,且其情形不能補正,依上開規定,應
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法官 鍾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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