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251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裁
   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7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1
   件及繕本1份、被告甲○○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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