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遷讓房屋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四○一號聲請人楊美
陳俊融 上列聲請人因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九三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九三一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黃秀得法官李慧兒法官魏大喨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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