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82號原告 張儀姿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律師被告 蔡曜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22號傷害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張儀姿對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22號被告蔡曜仲被訴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威憲法官洪舒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可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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