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上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4號原告 游靖娟 被告裔 程申
杜湘秀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110年度簡上字第3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尚安雅
法官丁智慧法官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