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東簡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翔竣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18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温翔竣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一輛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之刑事前科紀錄,詎其仍不思守
法自制,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貪圖一己之私,再次為本
案犯行,竊取告訴人所有之財物,顯不尊重他人財產權益
,所為實不足取。考量其行竊之手段尚稱平和、犯後態度
尚可,兼衡其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就本次犯行所得之車牌號號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雖未據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侯少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書記官謝沛真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885號
被告温翔竣男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竹縣○○鎮○○里0鄰○○路
○○段00巷0號(另案在法務部矯正
署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温翔竣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8年9月11日21時
至翌(12)日7時38分間某時許,在新竹縣○○鄉○○村00
鄰○○路000巷0弄00號5樓樓下,趁無人注意之際,以不
詳方式,竊取 范瑞恩 使用 林秀美 所有之車號000-000號機車
。嗣范瑞恩發現機車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路口監視器
,查悉温翔竣騎乘上開機車附載一女子,於108年9月12日
7時38分許,行經新竹縣新埔鎮文德路往南路段,始循線查
悉上情。
二、案經范瑞恩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温翔竣之供述,(二)告訴人范瑞恩之指
訴,(三)證人 姜建宇 之證詞,(四)警員 陳彥甫 109年1
月21日出具之偵查報告、卷附路口監視器擷圖、被告衣著比
對相片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温翔竣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
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檢察官侯少卿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宋品誼
參考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