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9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7年度聲沒字第62號、106年度他字第12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MDMA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日稽查荷蘭郵包,發現夾藏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MDMA,嗣因未能查獲犯嫌而予簽結。惟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聲請書誤載為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MDMA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第二級毒品,且屬違禁物。
三、經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一百零六年十月三日稽查荷蘭郵包,發現夾藏如附表所示之物,而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認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該中心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航藥鑑字第一○六五八六一號鑑定書附卷足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六年度他字第一二二四九號卷第一三頁參照)。該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為鑑定,其結果信而有徵,足證扣案之物確為第二級毒品MDMA,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姚念慈附表: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之黃色結晶(原淨重二七.
六一七○公克,驗餘淨重二七.六一○九公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思璟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