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48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魏上騰 (原名: 魏信丞 )債務人 魏清隴 債務人 魏維 嵩即 林素夏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 魏維嵩 即林素夏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素夏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魏上騰(原名魏信丞)、魏清隴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貳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魏上騰原名魏信丞前就讀亞東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魏清隴及案外人林素夏(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8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案外人林素夏已於民國104年01月29日辭世,債務人魏維嵩為其法定繼承人,則債務人魏維嵩未於法定期聲請拋棄繼承,故債務人依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三)詎債務人魏上騰原名魏信丞自民國107年06月27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57206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魏清隴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另債務人魏維嵩既為被繼承人林素夏之法定繼承人,自應依法繼承被繼承人林素夏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48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魏上騰、魏│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157206│清隴、魏維│5月27日起│9月19日止│一五│││元│嵩├──────┼──────┼───────┤││││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9月20日起││一五│└──┴───┴─────┴──────┴──────┴───────┘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魏上騰、魏│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7206│清隴、魏維│6月2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嵩│││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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