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1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3138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廖嘉經 被告邦中影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靜芬 被告 黃國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29,28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邦中影業有限公司(下稱邦中公司)於民國105年2月4日邀同被告李靜芬、黃國宣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2筆,借款金額共計1,000萬元,雙方並簽訂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及授信契約書,約定該2筆借款之借款期間均自105年2月4日起至108年2月4日止,並約定清償期、利息及違約金等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如有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共通條款第6、
7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依法被告李靜芬、黃國宣等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詎料,被告邦中公司自107年7月18日起即不依約償還本金,並於107年10月12日遭台北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依據授信契約書(限此次周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共通條款第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條約定,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共計尚積欠原告本金1,929,281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如訴之聲明所述。
(二)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主張:對其等有積欠原告主張之借款及連帶保證債務沒有意見,但現在因當初借款係用於投資電影行銷,然該電影票房不理想,今年7月將邦中公司名下房子賣掉償還此筆借款,然其等目前經濟上有困難,連生活都有問題,無法分期返還等語資為抗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影本2紙、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拒絕往來戶明細表、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放款應收利息及明細查詢申請單、新臺幣放款利率表在卷為證,並為被告李靜芬、黃國宣當庭自認(見本院卷第62頁),自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涂菀君附表┌──┬──────┬──────┬──────┬─────┬─────┬──────┬──────┐│編號│借款金額│餘欠金額│借款日│利息│利息起迄日│逾期在6個月│逾期超過6個││││││計算標準││以內部分按約│月部分按原利│││(新臺幣)│(新臺幣)│到期日│││原利率10%計│率20%計收││││││││收││├──┼──────┼──────┼──────┼─────┼─────┼──────┼──────┤│1│2,000,000元│385,845元│105年2月4日│週年利率│自107年7│自107年8月│自108年2月││││││3.71211%│月18日起至│18日起至108│18日起至清償│││││108年2月4日││清償日止│年2月17日止│日止│├──┼──────┼──────┼──────┼─────┼─────┼──────┼──────┤│2│8,000,000元│1,543,436元│105年2月4日│週年利率│自107年7│自107年8月│自108年2月││││││3.71211%│月18日起至│18日起至108│18日起至清償│││││108年2月4日││清償日止│年2月17日止│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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