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3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032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3年度偵字第8259號、94年度偵字第2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通緝到案,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於民國94年9月29日執行羈押。
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上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12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已於94年12月19日當庭諭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王俊雄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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