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61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61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613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蔡懷德 債務人 吳建霖 債務人 吳國城 債務人 李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肆仟捌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建霖前就讀格致中學及醒吾技術學院時,邀同吳國城、 李英華 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共14筆,借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382,938元整,陸續撥貸並依約自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月還本付息。
(二)詎債務人吳建霖於102年6月25日(應還日)起,並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364,81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吳國城、李英華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4613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建霖、吳│自民國102年5│至民國102年1│年息1.83%│││364815│國城、李英│月25日起│0月21日止││││元│華├──────┼──────┼───────┤││││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83%│││││0月22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建霖、吳│自民國102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64815│國城、李英│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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