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0號上訴人即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陳易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採敏 間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9,2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