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7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576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顏佳 如債務人 李銘文 即 李文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肆佰柒拾叁元,及其中貳萬玖仟壹佰壹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