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56號原告 蕭弼元 被告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胡雪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7日以102年度補字第
141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並已於同年月17日將該裁定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則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