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簡上字第98號上訴人 邱國隆 即被告右上訴人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102年度簡字第664號中華民國
102年5月1日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偵字第22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上訴人即被告則以原審量刑過重云云提起上訴。
二、經查本件原審論罪科刑所依之刑法第268條之罪,其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原審以上訴人即被告前曾因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未構成累犯),其後又曾犯普通賭博罪,所為顯影響社會善良風氣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其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刑度已臻妥適。上訴意旨謂量刑過重云云,顯無所據。此外原判決認事用法復無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本件上訴,核無理由,合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翁世容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唐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