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535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何志揚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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