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建上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建上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上字第50號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捷茂營造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786,437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2,9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
法官陳蘇宗法官張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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