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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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159號聲請人丁○○聲請人乙○○
8號4聲請人丙○○
送達代收住臺北縣相對人甲○○住臺南市
5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7年4月22日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分別為①260,000元②270,000元③270,000元,到期日均為97年7月31日,票號為844618、8446
15、844617號之本票3紙,向聲請人借用8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7年7月31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800,000元及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各1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3件、土地登記謄本12件、本票影本3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若先前已補正者,可免提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15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681│雜│934.47│10分之2│├──┼───┼────┼───┼───┼─┼────┼───────┤│002│臺南市○○○區○○○段│682│雜│137.12│10分之2│├──┼───┼────┼───┼───┼─┼────┼───────┤│003│臺南市○○○區○○○段│683│雜│33.22│10分之2│├──┼───┼────┼───┼───┼─┼────┼───────┤│004│臺南市○○○區○○○段│194│田│450.65│2000分之546│├──┼───┼────┼───┼───┼─┼────┼───────┤│005│臺南市○○○區○○○段│194-1│田│23.85│2000分之546│├──┼───┼────┼───┼───┼─┼────┼───────┤│006│臺南市○○○區○○○段│194-2│田│12.02│2000分之546│├──┼───┼────┼───┼───┼─┼────┼───────┤│007│臺南市○○○區○○○段│195│林│456.23│2000分之546│├──┼───┼────┼───┼───┼─┼────┼───────┤│008│臺南市○○○區○○○段│195-1│林│126.28│2000分之546│├──┼───┼────┼───┼───┼─┼────┼───────┤│009│臺南市○○○區○○○段│195-2│林│82.38│2000分之546│├──┼───┼────┼───┼───┼─┼────┼───────┤│010│臺南市○○○區○○○段│197│田│1,326.19│2000分之546│├──┼───┼────┼───┼───┼─┼────┼───────┤│011│臺南市○○○區○○○段│197-1│田│792.90│2000分之546│├──┼───┼────┼───┼───┼─┼────┼───────┤│012│臺南市○○○區○○○段│197-2│田│406.86│2000分之546│├──┴───┴────┴───┴───┴─┴────┴───────┤│聲請人丁○○、乙○○、丙○○債權額各3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