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2號原告 林峻慶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 古昌明 」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後更正起訴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含證物)。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書記官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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