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7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單獨宣告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捌包(合計淨重拾點肆柒公克,空包裝總重壹點陸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即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經核卷內之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調科壹字第二○○○○五六五四號鑑定通知書(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六六五六號卷第九十四頁)及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四四九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全部卷宗,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