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再易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再易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再易字第11號再審原告 陳湘亭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16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7120元,按再審起訴法院之審級即第二審計算,應徵裁判費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巫淑芳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書記官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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