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充判決110年度訴字第3086號原告 林志謙
林玉靜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國棟 律師
王柏硯 律師被告人間美村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小郎 訴訟代理人 吳宗吉
陳采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1言詞辯論終結,並於民國112年1月18日所為之110年度訴字第3086號民事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先位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未終結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部分,經本院於判決理由中已說明應予駁回,惟未於主文中諭知,即屬判決之脫漏,因該脫漏部分早經辯論終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3項之規定,就前開裁判有脫漏部分,即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補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書記官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