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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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家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訴字第35號原告 江承璟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被告 卓玟伶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 律師複代理人 郭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5日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就請求返還借款部分已撤回起訴,其餘部分即代墊扶養費部分應改依家事非訟事件續為審理,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家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書記官黃佳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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