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72號聲請人 鍾建和 訴訟代理人 鍾宏正 相對人 李芷嫻 上列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23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 盧政廷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交付民國108年8月8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其聲請狀所持理由,載稱「鈞院107年度訴字第623號拆除地上物等事件,108年8月8日庭期開庭內容。聲請人向市府相關單位反應違建戶之重要資料,為相關訴訟之重要旁證,相關訴訟攻防所需」等語。但聲請人向市政府反應違建戶之資料,如附於本院卷內,本得辦理閱卷後影印取得,藉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自無另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是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所定之要件不合,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書記官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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