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他調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他調字第9號抗告人 陳念彤 即證人被告 戴志峰 上列抗告人因被告竊盜戴志峰案件,不服本院108年7月8日、108年8月9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均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因抗告人在監服刑,非無故不到庭作證等語,提起本件抗告。
二、經查:證人陳念彤於108年5月17日進入臺灣高雄女子監獄服刑,有證人陳念彤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以,證人於本院2度傳喚,非無故不到庭作證,本件抗告為有理由,應將原裁定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劉怡孜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姝妤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