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1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德發
(於法務部○○○○○○○○○○○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523號)裁定如下:
主文王德發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王德發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判決確定,分別處刑如附表。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錢建榮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書豪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