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1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代理人 許倩華 債務人 楊尚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肆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惟每次違約狀態,遲延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尚豪於民國103年5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新臺幣400,000元正借款,利率約定依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年率2%,即為3.07%按月計付。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二條)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6年10月26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33466元、所示之利息及遲延利息。
釋明文件:一、信用借款約定書。二、放款往來明細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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