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1號原告 陳寶英 被告 蔡淵州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審交簡字第4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周泰德法官王惟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