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繼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繼字第4號聲請人 鄭如德 代理人鄭涵
一、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經公證之親屬關係公證書、委託書,以上資料皆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