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13號原告 陳東興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重欽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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