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1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書記官葉憶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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