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8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8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596號案件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屬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596號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查無犯罪嫌疑人簽結在案,而本件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民國108年7月13日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確實含有如附表鑑驗結果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11月29日
FDA研字第1080028082號檢驗報告書附卷可稽,故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應屬違禁物,應予沒收銷燬,又盛裝之容器於鑑驗後,仍有微量殘留,客觀上無法析離,亦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依照首揭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附表:
┌───────┬──────────────────┐│物品名稱及數量│鑑驗結果│├───────┼──────────────────┤│火麻油2瓶│檢驗含四氫大麻酚及大麻二酚成分,其中│││其中四氫大麻酚含量測定為16ppm,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告之標準值10ppm│└───────┴──────────────────┘